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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2001.10.27
【实施时间】 2002.05.01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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